-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实施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对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对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点击数:12713 发布时间:2015/12/24 10:52:09津工信节能〔2015〕47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对天津市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要件管理办法》(津政办发 〔2014〕95 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基本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登记后,其机构信息将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中介服务-能评机构”中公布,可以承担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工作。 一、节能评估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业务范围包含节能咨询、评估、审计等相关内容; (二)熟悉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开展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6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节能评估机构登记所需材料(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二)机构近3年节能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四)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节能评估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依法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评估机构,将其机构信息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中介服务-能评机构”中删除,三年内不受理其节能评估机构登记申请: (一)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登记后因机构条件变化不满足基本条件未及时报备的; (二)节能评估文件因质量较差一年内两次评审未通过的; (三)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节能评估文件;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12月23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亮; 联系电话:022-83605973;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A-521)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