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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计划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7〕35号)
点击数:10341 发布时间:2017/7/21 9:38:08津工信节能〔2017〕35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天津市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计划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有关单位: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我市2016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共346家,经核定,其中108家应开展能源审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请区节能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名单中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推动开展能源审计。
2.请名单中企业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和《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2017年版)》(电子版可登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tjec.gov.cn下载),以2016年为审计期,组织实施能源审计,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能源审计报告(一式两份)报送至我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同时抄送本企业上级节能主管部门。
3.我委将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组织开展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通报。
4.名单中企业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本企业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由本企业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并出具确认意见,报送至我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的单位,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强制审计。
5.组织推动能源审计工作的成效,作为区人民政府、市属集团公司、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能源审计实施情况作为评选节能先进示范、节能政策支持单位和项目的重要依据。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实施后符合节能相关奖励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
附件:2017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计划
2017年7月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亮;
联系方式:8360597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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